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墓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2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精神,有效解决我市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公墓、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开展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人为本、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切实抓好公墓清理整顿工作,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生态葬法、树立文明节俭丧葬理念,节约土地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深入地开展公墓、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解决非法兴建公墓,建设超标准、豪华墓穴,未按要求提足公墓专项维护经费,乡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寄存堂(室)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进一步改善滥占土地、破坏生态环境等状况,规范公墓建设管理工作,增强群众依法、文明、节俭、科学的丧葬意识,巩固殡葬改革成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整顿范围和重点
各地要把清理整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八部委精神做好公墓清理整顿开展公墓年检验审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09〕37号)要求,对本辖区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寄存堂(室)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并组织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和骨灰存放堂(室)。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