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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建设项目局部修改玉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建设项目局部修改玉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9〕123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建省长乐市供电有限公司长乐玉田110KV变电站建设项目要求修改玉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9〕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玉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长乐市玉田110KV变电站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0.8公顷耕地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玉田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耕地0.8公顷)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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