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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活动的通知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 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五)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六)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工组织、用工等情况;

  (七)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九)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十)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点(如高压线下从事生产作业的设备和人员)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四、“百日督查”活动的总体要求、职责分工、督查重点内容及方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督查活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督查活动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结合,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坚持督查活动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督查活动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二)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活动的职责分工如下:

  1.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中央在津企业和电力企业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2.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市属商业企业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3.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所属集团公司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4.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级监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冶金企业的隐患排查和督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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