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影响住户通风、采光或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
(四)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和其他交通工具车体设置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第十二条 门店招牌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在同一条道路的门店招牌应整齐、协调。
第十三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供城乡规划、交通、公路、公安等相关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依据,并与梅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城市公共资源占用协议,协议书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备案。利用非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根据《
物权法》的规定事先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确定收益分成或利益补偿。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依法应当由城乡规划、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资料;
(三)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及营业执照;
(四)广告设计平面图、效果图;
(五)租用场地或设施协议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利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权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利用非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方式,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通过招标 、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凭招标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办理设置许可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