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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项目首次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初审材料:

  ㈠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附件1);

  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见附件2)和企业项目立项决议等证明材料;

  ㈢ 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技术)查新材料、政府各部门计划立项证明、技术合同以及其他需要补充证明的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初审材料。

  第十二条 研究开发项目通过初审后,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在纳税年度申报期限内未通过初审,不得享受该年度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㈠ 通过初审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附件1);

  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附件3);

  ㈢ 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追缴其已扣除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科技、经贸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税务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听取税务行政部门的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税务行政部门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中,对研究开发项目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由税务行政部门提出,会同地级以上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进行复核和处理。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做好全省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指导、督查和年度统计工作,促进政策落实、加强税收管理和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就各自负责范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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