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㈣ 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㈤ 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㈥ 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㈦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㈧ 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为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企业应:
㈠ 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目对应;
㈡ 对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进行单独归集核算;
㈢ 对于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
㈣ 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为准。
第十条 企业列入或未列入政府各行政部门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向本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初审。其中,列入经贸行政部门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向本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经贸行政部门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