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㈠ 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㈡ 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㈢ 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㈣ 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㈤ 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㈥ 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 研究开发活动要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属于国家和广东省限制和淘汰禁止类的产品、技术、工艺项目,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第六条 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应该是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㈠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技术参数(标准)优于或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等技术参数(标准);
㈡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获得新知识、创造性的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㈢ 研究开发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究开发活动形成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研究开发费指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㈠ 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㈡ 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