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科政字〔2008〕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
省科技厅
省经贸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保证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和加强税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和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新工艺研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