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采取措施稳定生产经营。
引导造船企业在提高生产效率和保证产品质量上下功夫,确保手持订单按期保质交船,同时加大市场开拓力度,积极承接优质订单,扩大修船业务。鼓励省船省造,引导省内航运企业优先在本省修造船舶,共同稳定我省船舶修造市场。
(二)加大船舶出口扶持力度。
改善船舶产品进出口环境,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扩大出口船舶买方信贷规模,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船舶配套产品间接出口,支持船舶企业申办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三)加大生产经营信贷融资支持。
加强银企合作,对建造中船舶实行抵押融资。各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对信用良好的中小船舶企业优先给予担保支持。各相关银行要确保按期到位船舶企业在建船舶和有效合同所需的流动资金,对船东推迟接船的适当给予船舶企业贷款展期支持,对信誉良好的船东和船舶企业及时开具付款和还款保函。引导金融机构到船舶工业聚集区开设营业网点,就近为船舶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四)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投入。
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关键配套设备及采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船舶产业能力和水平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五)加大船舶工业聚集区政策支持。
给予船舶工业聚集区发展优惠政策扶持,发展改革、国土、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优先安排支持船舶工业聚集区用地和岸线,核准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岸线成片供给,引导企业进入聚集区,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六)加强船舶专业人才培养。
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我省有关高等院校利用其教学资源优势,加快船舶学科建设,设立相关专业,为加快推进我省船舶工业发展提供支撑。
五、规划实施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实现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目标。要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关信息。省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