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速推进建筑节能
凡城镇以上所有新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政府财政投资的其他生产性项目建筑,必须全面实施节能设计50%的标准。积极开展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尽早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应用新墙材、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列为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建筑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必要内容,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及施工质量专项验收工作,尤其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要重点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确保建筑节能标准和措施的落实。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管,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的要求,保证节能建筑的工程质量。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建筑节能改造方面,要将建筑节能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旧楼改造、屋面平改坡等城市改造相结合,并纳为主要内容之一,降低能耗,加快建筑节能实施步伐。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培训,尽快熟悉和掌握节能标准和要求。要将节能标准、节能新技术等建筑节能业务知识作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执行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五、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全面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墙材,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经贸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不断优化建筑材料工业结构,引导砖瓦企业调整产品,鼓励生产合格的新墙材。国土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对粘土空心砖生产项目实行限制供地,对生产粘土空心砖使用的粘土资源实行限制开采;对非法粘土砖瓦企业依法严厉查处;严禁取用农田粘土烧砖,依法打击乱采乱挖农田粘土。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对未使用经认定的新墙材的工程不予同意交付验收和竣工备案,依法查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
《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制品的行为。各级墙改办要从满足建筑节能和建筑市场的需求出发,扶持和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墙材企业,做好新墙材产品认定工作,加强新墙材生产、使用管理,督促新墙材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大墙改专项基金的调控力度,对使用经认定的新墙材的建筑工程,其墙改基金按规定比例及时予以返退。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新墙材生产环节的技术质量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粘土砖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依照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取缔。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措施,细化专项基金征收、使用、返退、解缴的办法,足额征收和用足用好专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