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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8〕7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全市“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全市“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12·4”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再次发生,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全面促进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落实,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加快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活动时间
  2008年12月22日至2009年3月31日。
  三、实施方法及步骤
  “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采取市、区市、镇(街道)、社区、企业五级统一行动,分级负责,逐级排查,逐级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2月22日至25日)。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对“12·4”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前期未整改的隐患逐一梳理、落实责任、限期整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二)排查治理阶段(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3月25日)。
  1各级政府查找整改重点。在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安全生产投入、监督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监督检查方面,是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督促处理;是否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否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
  2政府部门查找整改重点。在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行政许可方面,是否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是否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是否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但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撤销原批准。在行政执法监察方面,是否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其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是否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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