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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散流物体车辆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散流物体车辆管理的通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青政发〔2008〕56号)


  为维护城市环境,保障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运输散流物体车辆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经密闭改装的车辆不得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崂山区松岭路以西区域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业务。
  二、已经密闭改装的运输散流物体车辆可在上述区域通行(交通标志、标线禁止通行路段除外),但重型(载重量8吨以上)货运车辆仅限每天10∶00-15∶00及18∶00-次日6∶00通行。
  三、经密闭改装的运输散流物体车辆,需要在交通标志、标线禁止通行路段行驶的,应当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货车通行证。
  四、运输散流物体的车辆有超载、超速、挪用机动车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在上述区域内从事运输散流物体的车辆,未经密闭改装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颁发道路运输证。
  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或扬撒的,以及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散流物体运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交通稽查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五、房屋建筑工地使用未经密闭改装的车辆运输散流物体的,由建设部门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给予处罚。
  六、本通告所称散流物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易造成撒漏、扬尘污染的物体,包括建筑垃圾、散装建筑材料(建筑沙石、砖瓦、灰浆、渣土)、煤炭(煤渣)、矿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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