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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地震重灾区国家特别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地震重灾区国家特别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教〔2009〕4号)


各普通高校,有关成人高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对汶川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财教明电[2008]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学期普通高校特别资助政策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8]458号)文件精神,我省2008年秋季学期特别资助资金已划拨到各高校。由于该资金下达时间紧,学校又面临学期期末,按照省领导的指示,为全面落实地震重灾区国家特别资助政策,现就做好国家助学金(含特别助学金)评审和发放等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平、公正、公开开展评审工作。国家实施地震重灾区特别资助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灾区学生学习生活的亲切关怀和帮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请各高校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审工作,确保把国家特别资助政策落实到来自地震重灾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

  二、关于免除学费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特别资助政策的规定,在2008年秋季学期至2009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凡是被评定为享受国家特别资助政策的学生,本学年度一律实行免交学费。对其中少数已经缴纳本学年学费的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请有关高校在本学期期末,全额退还学生,并做好学生的学籍登记、电子注册等工作。

  三、务于本学期期末将国家特别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学校尽快评审出享受国家特别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程序公示后立即将相应标准的国家助学金在本学期期末前,发放到学生手中。

  请各高校改进工作程序,协调学校内部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同时,做好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切实维护学校稳定。

  请各高校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本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情况报送省学生资助中心。联系人:古俊晖,联系电话:028-8611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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