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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08]1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08〕1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8]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我市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2008年起到2010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职工人数力争达到205.7万人;到2012年,绝大部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要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基本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各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以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和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为重点,按照《青岛市工伤保险覆盖计划表》(附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逐级分解指标,责任明确到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各级安监、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政策和鲁政办发〔2008〕10号文件有关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年检方面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配合,定期汇总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情况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四、要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认真落实行业差别费率、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要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管理,规范康复流程,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康复管理服务制度,切实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加快构建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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