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为引导企业强化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高主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对以下两类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一)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50万元的专项扶持;
(二)对其他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本市年度评价结果由高到低顺序,给予50万元的专项扶持。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技术中心人员的培训费、国内外技术交流费、产学研合作的差旅费、技术开发仪器设备费、专业设计软件费、科技图书资料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由国家、省和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已经享受过本市扶持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不享受本专项扶持;其中新获国家认定的,追加专项扶持资金至累计150万元。
同一企业技术中心连续三年内不重复享受本专项扶持。
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合格但得分低于65分的,当年不享受本专项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受到警告的,两年内不享受扶持。
第二十九条 技术中心享受专项扶持的企业,应当与市经贸委签订《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目标责任书》,并接受市财政局关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实施周期为两年。建设目标按期完成后,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申请验收;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市经贸委提交延期申请,验收时间最长延期一年。
第三十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所需经费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与本办法配套施行的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