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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08〕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管理,促进我县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人人参与”的方针,改进和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提升居民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属各部门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制定计划、落实责任、齐抓共管。每年要召开一至二次会议,专门研究爱国卫生工作,对于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应有的支持。

  第五条 县爱卫办是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属各部门的爱国卫生运动机构是基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在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社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等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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