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景政发〔2008〕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等疾病媒介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县城建成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第三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除四害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乡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四害密度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将辖区的四害密度监测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四条 城市管理、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电信、电力、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除四害管理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乡镇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县、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聘任。
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除四害知识,检查指导所辖范围内的单位、居民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具体负责四害防治工作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