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符合农家乐规划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资产或土地为农家乐发展提供支持。
3、设立农家乐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主要用于农家乐发展布局规划、重点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补助;对农家乐协会的扶持;对农家乐特色村或点的补助,星级评定、宣传促销及对有规模、上档次、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精品农家乐的奖励。
4、对被认定为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示范点”的,实行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市级特色村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评为省、市级特色点的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对在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内开办星级农家乐的经营户,给予一定奖励;对被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农家乐经营户,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5、被县政府列为重点发展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点),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用于项目的规划、开发和宣传营销等。
6、加强金融支持。开展农家乐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确定一定的授信额度,解决农家乐发展过程中所需的小额信贷。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为农家乐发展提供贷款。
7、提供项目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生态农业发展项目,应向农家乐发展重点区域倾斜。小康示范村、文化特色村,农村“放心店”、农村社区卫生网点建设等要重点向农家乐发展相对集中、发展前景好的区域延伸。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康庄工程、广播电视及信息通村入户工程等,主动为农家乐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此外,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农家乐作为公务接待定点之一,带动农家乐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8、享受优惠政策的农家乐经营户应当自觉遵守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少或不予奖励:
(1)不服从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管理;
(2)不积极参加有关农家乐休闲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3)经营户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发生安全事故;
(4)违反行业自律,发生重大农家乐旅游投诉;
(5)农家乐休闲旅游统计工作不实,上报不及时;
(6)有其他不符合奖励的行为发生。
六、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