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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异地转移人口和低收入人口新发展成为一手经纪人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发展成为二手经纪人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其年发放加工费都必须在5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给予经纪人和来料加工企业信贷贴息扶持:对年发放加工费2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和来料加工企业,贷款额度在2万元至10万元,用于发展来料加工的,给予所支付利息的20%贴息。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县来料加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07〕2号)同时废止。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条款认定

  1、免费办照

  来料加工企业和经纪人凭所在乡镇证明和县来料加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到县工商管理部门免费办理工商登记。

  2、信贷优惠

  根据相关文件对来料加工企业和经纪人给予小额信贷款,并实行利率优惠,其优惠政策参照林农小额贷款政策执行。

  3、子女教育优惠

  县外和各乡镇经纪人来城区创办来料加工企业的,其子女需入学的,凭县来料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加工费在5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奖励证明,由县教育部门给予安排学校入学。

  二、奖励认定

  1、根据全县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对乡镇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

  2、优秀经纪人

  经纪人奖励按当年加工费发放数额和加工队伍人数进行认定。经纪人需提供当年加工费发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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