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落户在我县创办来料加工企业且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业主和在城镇从事来料加工业且年发放加工费5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在义务教育阶段,其子女就近入学,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条 对申报公司注册的来料加工点,县环保部门要提供及时、便捷、优惠的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 对来料加工企业要求进入我县工业园区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来料加工企业、经纪人参加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各种展销会,所需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以培训为重点,将来料加工技术、技能培训纳入“十万农民素质培训工程”,落实专项经费,加强来料加工队伍的培训。县农办、劳动就业部门要开办专门的来料加工经纪人培训班,为经纪人或加工人员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帮助经纪人和加工人员提高素质。
第十三条 各乡镇要加强对来料加工集中点安全生产的监管。
第十四条 县政府将来料加工工作列入乡镇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完善来料加工奖励措施,每年对在来料加工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对专业村实行奖励。年加工费在50万元以上,且加工者人数占全年在家劳动力的50%以上的认定为专业村。对年发放加工费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村奖励1万元,年发放加工费在100万元以上的专业村奖励2万元;年发放加工费在150万元以上专业村奖励3万元;年发放加工费在200万元以上的专业村奖励4万元。
2、对经纪人实行奖励:
对现有经纪人的奖励:对年发放加工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奖励2万元;年发放加工费在3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年发放加工费在200万元以上的奖励8000元;年发放加工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年发放加工费5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0元。
对带动异地转移农民或低收入农户发展来料加工经纪人的奖励:带动20户以上,且每户年加工费在2500元以上的,按每户100元予以补助。
对新培养发展经纪人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