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景政发〔2008〕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来料加工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结合景宁县实际,现就加快来料加工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扶持对象:我县范围内从事来料加工的企业和经纪人。重点扶持下山脱贫点、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移民安置点、灾后重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群。

  第二条 积极鼓励农村家庭、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来料加工工作。县内各来料加工点,可暂缓办理工商、税务及其它各种登记和营业执照,免收各种管理费。对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办证的来料加工经纪人,县工商部门要提供及时、便捷的配套服务,统一规范前免收工商登记费,可收取证件工本费。

  第三条 县税务部门要为来料加工企业涉税事项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到我县来创办来料加工企业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审批程序,提高批办手续速度,降低收费标准,提供优质服务。对新创办的来料加工企业,享受我县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民族地区发展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扩建来料加工临时场所的,在符合城市(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经乡镇审核,报县建设、国土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乡镇、村要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村级办公场所等资源,大力帮助来料加工企业和经纪人落实来料加工场地。

  第六条 县电力部门要为来料加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低压供电企业因来料加工发展而引起变压器容量不足时,县电力部门要及时给予增容。

  第七条 加大信贷财政支持力度。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对来料加工企业、经纪人予以信贷支持。县财政、农办等部门要充分用好省财政关于扶持来料加工工作的政策,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来料加工经纪人和企业申报“以奖代补”项目。

  第八条 县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开通来料加工绿色通道。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