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
(景政发〔2008〕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市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能源管理工作,努力形成政府高度重视、企业主动参与和社会广泛关注的节能工作新格局,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以技术进步促进节能。经县经贸局备案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节能节水设备新增投资额(以购进设备发票金额为准)5%予以补助。
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积极培育节能服务组织。对在景宁新注册并有资质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年度内为本地企业开展节能咨询评估、设计、检测、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首次达到10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用于购置设备。
三、建立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制度。对列入省、市“节能示范企业”计划,经考核达到考核标准并通过验收的,省级“节能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节能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15%以上的企业,按当年节能量部份每吨标煤200元予以奖励。
对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对其收取未完成节能量部分每吨标煤500元节能调节金。对能耗水平不降反增的重点耗能企业,取消其当年度各项奖励政策待遇及荣誉评选资格,并对其收取超规定能耗部分每吨标煤1000元节能调节金。
收取的节能调节金纳入节能专项资金专项管理。
对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没有下降的企业不予上报申请省、市各类财政补助、奖励资金。
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节能。政府部门要在节能降耗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以节电、节油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