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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限期整改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3、视频监控子系统由现场摄像设备、图像识别及存储和传输设备组成,用以完成现成的视频监控,防止人为因素干扰系统正常运行。

  三、 上传指标与传输方式

  上传指标按《关于加强全省火电企业烟气在线监控的通知》(川环发[2007]103号)要求执行。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的上传8个监测指标(SO2、NOX、烟尘、流速/流量、烟气温度 、烟气压力、含氧量、含水量);采用石灰石膏法工艺的上传17个监测指标(SO2、NOX、烟尘、流速/流量、烟气温度 、烟气压力、含氧量、含水量等指标脱硫前、后的数据和旁路开关量)。

  烟气监控数据接入与传输方式一律通过数据采集仪从现场监测设备(一次仪表4-20mA模拟信号)取得,企业有多根烟囱时,一律采取并联接入。若现场已配置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的,由企业组织设备供应商按照环境保护部及四川省环保局相应标准完善传输控制代码;若现场没有配置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的,必须按统一的标准加装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传输使用的方式可采用有线(ADSL)与无线(GPRS/CDMA)两种方式,监测数据传输频次为1次/分钟。

  四、系统建设实施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全省火电企业烟气在线监控的通知》(川环发[2007]103号)的要求,市、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控、省控烟气重点污染源企业烟气在线监控下位系统的建设计划和组织实施。各个国控、省控烟气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烟气在线监控下位系统安装前必须编制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四川省火电企业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川环发[2006]125号)和《关于加强全省火电企业烟气在线监控的通知》(川环发[2007]103)号文件要求执行,并报省、市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技术审查。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参数必须与省环境信息中心监控接收平台配置兼容。

  五、督查与验收

  按照川环阅[2008]1号文件要求,全省火电企业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环保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在2008年底前实现与国家、省、市监控中心的数据传输,一点多传三级联通,保证全省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环境信息中心、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将联合对各地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全省通报。

  按川环阅[2008]1号和川环办发[2008]183号的要求,重点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实行省、市分级验收的原则,省级征收排污费的火电企业由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牵头组织验收,其它重点污染源烟气监控系统由市州环境监察支队牵头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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