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地税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9]60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及省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黑政发【2009】11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为有效预防失业,鼓励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采取积极措施保持员工队伍稳定,对经审核认定为“困难企业” (以下简称“困难企业”) 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困难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一)社会保险补贴
1、困难企业由于生产任务减少采取暂时放假、发放生活费的方式保职工队伍稳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依据被放假的职工人数,按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该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10%。
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为:由困难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报表,同时提供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提供放假、发放生活费人员名册,上月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凭据,于每月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划入企业帐户。
2、对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年内不裁减人员的困难企业,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依据减少工资的职工人数,按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该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