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估原则
评估坚持以
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和《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为基本标准,紧密结合西藏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充分发挥评估的激励与导向、监测与诊断、反馈与改进、决策与调控等积极作用,指导高等职业院校做好人才培养工作,促进西藏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评估工作坚持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充分发挥学校主体作用;坚持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综合考察人才培养工作过程、人才培养效果和学校发展潜力;坚持重点考察和整体了解相结合,重点考察关键要素,同时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重点考察硬件的高效利用和软件建设的有效性;坚持评价与引导相结合,在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作出客观公正分析判断的基础上,为学校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学校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积极改善教学条件,加强教学基础能力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申请评估院校的基本条件
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评估,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基本达到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
2.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3.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 综合、师范、民族
类院校
| 工科类
院校
| 农林类
院校
| 医学类
院校
| 财经、政法类院校
| 体育、艺术类院校
|
生均面积
| 5.30
| 8.30
| 8.80
| 9.00
| 1.05
| 1.85
|
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自治区教育厅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
四、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体系包括领导作用、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特色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社会评价等七个主要评估指标,共23个关键评估要素(附件2)。
五、评估方法
评估采取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实际成效。专家评估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为基础,辅以有重点的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重点是深度访谈、专业剖析和说课。在评估过程中,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
六、评估实施步骤
评估工作按以下几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高等职业院校自评阶段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基本要求,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
(二)审核学校评估资格阶段
学校于申请专家进校评估前40天,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接受评估的申请。自治区教育厅对学校是否符合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对学校进行评估予以批复。
(三)提交材料阶段
学校于专家组进校前30天,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并将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等材料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四)专家评估阶段
1.组建专家组。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被评学校特色、规模等确定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行业、企业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8人(含秘书)。
2.专家组考察评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审阅相关材料,确定进校现场考察方案。在进入被评学校实地考察前,评估专家审阅学校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以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为基础,综合分析上述材料,发现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拟定进校现场考察的重点和具体方案。
(2)现场考察评估。评估专家根据现场考察方案,通过说课、专业剖析、与学校领导、教师、学生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深度访谈,发现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
(3)完成专家考察评估工作报告。专家组通过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反映的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进行分析,结合现场考察评估情况,在与学校充分交流的基础上,就被评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情况作出综合性评估结论,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
(五)确定结论
自治区教育厅对专家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定并反馈给被评学校,在专家回访后向社会公布。
(六)学校整改阶段
学校根据专家组的评估反馈意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制定并实施整改建设方案。
(七)评估后回访
评估工作结束一年后,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学校整改项目及效果进行重点考察,形成回访考察意见报自治区教育厅。
七、评估结论及结果处理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种。经专家表决,评估指标体系中17个以上(包括17个)关键评估要素合格,则评估结论为“通过”。
评估结果将作为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学校招生计划、增设新专业等的重要依据。暂缓通过的学校,在一年内必须再次接受评估,自治区教育厅同时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自治区教育厅将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等有效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八、工作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评估质量
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目的在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学校要本着对事业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地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所填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人才培养工作的真实状态;自评报告等文稿要求做到实事求是、观点明确、依据可靠、佐证有力。坚决杜绝任何虚假和浮夸的现象发生。
(二)坚持评估工作指导方针,促进学校全面发展
学校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把工作重点放在学校内涵建设上,认真分析和解决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关键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学校面向社会办出特色,避免学校之间盲目攀比。
(三)严肃评估纪律,维护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各学校和专家组要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切实维护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评估结论的客观、公正。学校要认真对待评估工作和评估结论,积极配合专家组的工作,确保专家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干扰,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做出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
附:1.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2.西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附1: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填写说明
1.每学年按要求上报自治区教育厅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年9月30日。
2.状态数据采集以学年为统计时段,如: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
3.数据的运行载体是《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各项数据原则上由高等职业院校负责组织填写;其中“基本信息”、“基本办学条件”等栏目中,与教育部事业发展统计相同的统计指标,必须使用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对外发布的同时间段的相关数据。
4.各高等职业院校对所填报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负责。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数据更新时间:
年
月
日)
1 基本信息
1.1 名称
院校名称1
| 所在地区
(省市)
| 当前校名启用时间(年月)
| 建校时间2
(年月)
| 建校基础3
| 举办方4
| 院校性质5
| 院校类别6
|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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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部门7
| 立项时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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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联系
通信地址
| 邮编
| 学校网址
| 法人代表信息
| 联系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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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电话(区号)
| 传真(区号)
| E-mail
| 姓名
| 职务
| 电话(区号)
| 传真(区号)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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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招生
专业设置数(个)
| 当年招生专业数(个)
| 当年全日制高职招生数(人)
| 其中(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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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生(人)
| “三校生”单招(人)
| “3+2”招生(人)
| 五年制第4学年(人)
| 其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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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人)
| 其中(人)
| 全日制中职在校生(人)
| 全日制五年一贯制在校生(人)
| 全日制成人高职在校生(人)
| 全日制成人中职在校生(人)
| 各类本科学历在校生(人)
| 非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注册生(人)
| 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注册生(人)
| 培训(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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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起点
| 中职
起点
| 其他
(注明来源)
| 委托单位
| 办学类型
| 批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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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院校领导8
2.1 基本状况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性别9
| 出生年月
| 近10年工作经历
|
起止时间(年月)
| 工作单位
| 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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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参与教学、联系学生
兼课(学时)10
| 课程名称
| 听课(次)
| 参与教学工作有关会议(次)
| 其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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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学生寝室(次)
| 走访实习点(次)
| 参与学生社团文体活动(次)
| 参与学生工作有关会议(次)
| 其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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