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七)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的执法审批和收费;
(八)各类年审检、备案事项;
(九)其他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事项。
三、工作重点
(一)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依据。
非行政许可审批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直各部门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不得重复审批和越权审批。
市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对审批内容、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受理和决定机关、实施方式和程序、办理时限、审批的效力、收费、年审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由市政府予以规定或者由实施机关按照本规定拟定实施办法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机关。
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行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捷、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称以及非许可审批项目,由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市政府公布的机构,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非行政许可审批权。按照集中办事制度的要求,非行政许可审批可以纳入投资服务中心的,应该进投资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统一办理和联合办理。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初审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