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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8〕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工作方案》业经十届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惠州市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方案》(粤府办〔2008〕58号)的精神,保障我市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我市县域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县域内农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城镇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以下称“两相当”)。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步增长,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医疗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建立健全我市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增长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原则。坚持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市直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由市政府负责,县、区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由县、区政府负责。
  (二)积极稳妥、稳步推进原则。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有效推进“两相当”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等不和谐现象发生。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统计核查。2008年10月20日前,各县(区)、市直学校完成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情况统计核查任务,并建立统计评价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两相当”工作进度和实现程度。统计工作由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快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各县、区按照“两相当”的目标,抓紧制定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工作方案,参照公务员实行规范的津贴补贴,使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并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农村教师和城镇教师的津贴补贴(含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实行统一的政策标准,统一发放、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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