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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工作步骤
  具体步骤如下:
  (一)调查摸底。2008年10月底前,对全市代课教师进行全面核查和登记,建立代课教师实名台账,准确掌握代课教师情况,为制订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二)确定指标。根据本县、区中小学教职员空编数和后勤服务人员空缺数,结合现有代课教师情况,确定本县、区招录和转岗指标。
  (三)招录考试。根据省的招录考试时间安排,2009年,各县、区组织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报名,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然后组织符合考试资格的代课教师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统一的招录考试。各县、区根据招录指标,按成绩确定拟招录人员,并予以公示。
  (四)转岗培训。各县、区为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和未通过招录考试的代课教师提供一次免费培训。经过免费培训的代课教师再参加市或县、区组织的招录转岗考试(考核)。
  (五)转岗考试(考核)。各县、区对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和未通过招录考试的代课教师,组织参加市或县、区转岗为后勤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再根据转岗招录或招聘指标,确定拟转岗招录或招聘人员,并予以公示。
  (六)办理录用(聘用)。各县、区对拟招聘招录人员进行审核,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办理录用(招聘)手续;对聘用人员按《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规定的程序聘用。
  (七)辞退人员。对未被招录(招聘)的代课教师,由各县、区予以辞退,并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被辞退的代课教师社会保险问题按省制定的办法解决。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编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落实解决全市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期完成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目标。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审查招录(招聘)考试的报考人员资格,精心组织转岗考试(考核)和培训,认真做好代课教师辞退工作,确保依法合规和公平、公正、公开。
  (二)编制管理。建立全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实行教师实名制管理。市、县(区)编制、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粤机编办〔2008〕73号文的规定,每年核定教职员编制并配备教职员,不得出现空编和代课教师并存的现象。各县、区招录的教师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的有关规定,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录进教师队伍。对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和未通过招录考试的代课教师,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的15%转岗为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并实行合同制管理,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核拨。今后,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等情况需要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由教育部门按照粤机编办〔2008〕73号文要求,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的5%的原则,提出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方案,经本级编制、财政和人事部门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并实行实名制管理。临时聘请的专任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核拨,聘期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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