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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必须在2008年11月10日前清拆、复耕复绿完毕。
  (二)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发生的违法用地必须在2008年10月底前清拆、复耕复绿完毕。
  (三)2008年11月20日起,市组织检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并迎接省政府的检查验收。
  七、责任分工
  市政府为这次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责任主体,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作配合;各县、区政府是本辖区内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长、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这次查处整改工作负全责,有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土地违法属地镇(办)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负责包干查处拆除、复耕复绿和维护稳定;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督查督办,对不作为、查处整改不力、失职失责的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城管部门全力配合参与清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认定处理,提供拆除、复耕复绿具体数据并对所有拆除、复耕复绿过程进行全程录相拍照;供电部门、供水部门、工商部门对违法用地上的设施依法采取限制措施;信访部门对非正常上访依法处置;农业部门对违法用地复耕复绿进行检查督促;公安部门对聚众闹事、非法上访、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各县、区参照市的做法,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工作。
  八、督查督办
  由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周对各县(区),镇(办)查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将督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全市,对查处整改有力、及时到位的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度迟缓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九、检查验收
  (一)2008年11月15日起,市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领导小组对各县、区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既要查事又要查人;对违反15号令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土地及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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