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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惠州市发展改革局、惠州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惠州市发展改革局、惠州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惠市规建〔2008〕222号)


各县、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粤建管字〔2008〕86号)文件精神,为有效地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进一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对经查实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以围标、串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3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施工企业为达到围标、串标目的而有商业贿赂行为的,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业企业参加项目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市场规律进行报价,企业自主报价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材料价格及其他的费用(国家、省有规定可以调整的除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
  招标人制作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的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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