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发证。经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市人事部门审批后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经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县(区)人事部门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后,再审批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章 优惠措施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纳入各级政府表彰奖励范围,可参加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评选和其他专项表彰奖励。
(二)获评高级职称的,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2000元,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三)获评中级职称的,每年由各县(区)免费赠阅每人一至两份报刊。
(四)乡镇(街道)农业基层服务组织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人员中挑选。
(五)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六)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七)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参与农业项目开发。
(八)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
(九)优先获得贷款和农业项目开发经费资助。
(十)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政治过硬、成绩卓著的优先推荐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完成相关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示范和试验任务。
(二)按要求接受各种业务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带头在承包的土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
(四)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县(区)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对营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谎报成果业绩、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查实后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