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评定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农村高级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占60%以上。农村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农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50%以上。各级评定委员会应有2~3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吸收2~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通过评审或认定的方式取得。高、中级职称通过评审取得,初级职称通过评审或直接认定取得。全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取得时间,从评定通过的次年1月1日算起。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不向参评者收取费用,每年的评审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推荐(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范围和条件,由本人申报或其工作所在的村(居)委会及相应的专业协会向乡镇(街道)或上级专业协会推荐,填写《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表》和《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一览表》,并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证件等证明材料。凡申报评定职称人员的情况,应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在其工作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第十八条 审核。申报或被推荐为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人员,其推荐材料经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或专业协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区)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区)人事部门;拟评定高级职称的,经县(区)人事部门或专业协会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或市级专业协会。对申报或推荐的材料,要重点审核能证明申报人或被推荐人专业水平、主要成果业绩和贡献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标准条件。
第十九条 评定。各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人或被推荐人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评审或认定。以会议形式评审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予以通过。以现场考评形式认定的,可采取现场考核或量化打分等形式,对评定对象进行考核或逐项打分。具体考核赋分办法由市及各县(区)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