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农村技师职称3年以上。
3、取得农村技师5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知识和技术要点,独立制定生产计划、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指导农村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引领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独立分析和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3、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至少2/3以上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
5、具有承担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培训施教能力,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
6、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学试验,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难题;或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7、熟悉市场流通环节,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变化,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技能和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或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能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难题,并取得显著成效。
8、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传统手工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少数确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被县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致富能手、创业明星、乡土拔尖人才等荣誉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和取得下一级别职称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评定相应的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第四章 评委会的组建及职责
第十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是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组织。市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组建惠州市农村高级技师评定委员会,负责农村高级技师的评定。各县(区)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组建本地的农村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及农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技师、农村技术员的评定。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须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