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工程类: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人员。
(二)农艺类:从事种植技术试验、推广、示范、应用和园林、花卉培育等行业的人员。
(三)养殖类:从事畜牧(牛、羊、猪等)、家禽(鸡、鸭、鹅等)、水产品(鱼、虾等)、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等行业的人员。
(四)农牧产品加工类:从事农牧产品加工行业的人员。
(五)经营服务类:从事农村运输、营销、中介、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等行业的人员。
(六)传统工艺类:从事农民画、农民歌曲创作表演、民族特种工艺等文化开发传播及泥水匠、木匠、雕匠、石匠等传统工艺的人员。
第八条 六个类别的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等级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等级分别对应的职称名称如下:
(一)初级:农村技术员。
(二)中级:农村技师。
(三)高级:农村高级技师。
在上述名称之后加上具体专业类别即为完整的称谓,如农村技师(种桔专业)等。
第三章 评定与晋升的标准条件
第九条 参加职称评定的农村实用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农业,努力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条 农村技术员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
1、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参加乡镇(街道)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有 3 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2、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3、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
4、具有中等以上职业技术院校学历。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工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能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