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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8〕22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暂行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31日

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充分调动农村实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农业、文化、科协等相关部门参与评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应当坚持重业绩、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以申报人员所从事产业规模、经济效益、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社会影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对有特殊技艺、贡献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村实用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而建立的评价制度,纳入全市人才评价体系。通过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肯定农村实用人才的水平和业绩,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引领更多的农民积极创业、成功成才。
  第五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是农村实用人才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志,其等级与现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等级没有对应关系。

第二章 评定范围、类别、等级称谓

  第六条 凡在我市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国家正式职工和在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已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计划管理的技术人员,不参加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
  第七条 根据我市农村行业和产业布局及现有农村实用人才状况,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分为农业工程、农艺、养殖、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传统工艺等六个类别,各类别适用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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