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省环保局重新审核。
省环保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省环保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省环保局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在四川环保网公示该建设项目的有关信息,公示时间为10天。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作出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在四川环保网公告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限
第十七条 省环保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条 省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一版制”考核,即以建设单位正式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为考核依据,对不足以支撑项目环境可行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省环保局将以书面形式直接退回建设单位,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对编制单位的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