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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 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省环保局重新审核。

  省环保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省环保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省环保局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在四川环保网公示该建设项目的有关信息,公示时间为10天。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作出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在四川环保网公告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限

  第十七条 省环保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条 省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一版制”考核,即以建设单位正式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为考核依据,对不足以支撑项目环境可行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省环保局将以书面形式直接退回建设单位,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对编制单位的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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