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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省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 依法需要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10份,电子版一式2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核准制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1份;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省环保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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