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川环发[2008]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二○○八年一月三日
附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且不涉及放射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