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等级确认工作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川环发〔2008〕132号)
各市(州)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我局根据有关规定于2004年发布了《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等级确认管理办法》(川环发〔2004〕134号),通过近四年的实施,全省环保产业市场逐步规范。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作如下通知:
一、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不再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等级确认备案工作,“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等级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04〕13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