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等级确认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交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局或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签具意见后,报送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15日内答复是否受理申请。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受理申请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所申报的环境工程或办公场所、设备生产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提出具体考察意见、确认等级并报统一颁发确认证书。
对不受理的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电话告知或发给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一的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相应的等级确认证书。
第四章 等级确认管理
第十五条 《证书》是对获证单位在相应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作能力的行业证明。
第十六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临时甲级除外)。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重新确认等级,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书》作废。
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要求变更《证书》等级和内容时,应填写《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变更申请表》,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确认程序申请变更等级确认。
第十七条 因质量不良造成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纠纷,环境污染防治单位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凡不主动采取措施者,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吊销《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可视情节不同,给予通报批评,降低确认等级或吊销《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骗取《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拼凑、转借或者变相转借、出卖《证书》,经查证属实的;
(三)超出自身能力和范围承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因工艺设计责任导致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