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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环协〔2008〕06号)


各市(州)环保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行业自律,规范环境污染防治市场,按照国家环保产业协会和省环保局(川环发〔2008〕132号文)的要求,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等级确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开展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工作。
  原《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等级确认证书》持证单位,所持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有效期满后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换证。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联系电话:86128445(兼传真)
  86119098

  附:四川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我省环保企事业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等级确认,是指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工程治理,环境污染治理及设备设计和生产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行业确认、验证和评价,并颁发相应的《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 按照自愿、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一切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和设施设备设计、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含专业设计院、所),均可自愿申请等级确认。
  《证书》按专业(见附件一)分为甲级(临时甲级)、乙级、丙级三种等级。
  第四条 《证书》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二章 申请等级确认条件

  第五条 申请等级确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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