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重点排查整治:标志标线方向指示不清,设置位置不合理易被地形、树木遮挡;路面反光标线、轮廓标等反光效果极差,无法满足夜间安全行车需要;公路路面破损坑凼,道路排水不畅造成易积水路段、高边坡和易滑坡路段,桥梁伸缩缝破损;高速公路防撞护栏缺失或损坏,道路隔离栏栅(墙)缺失或损坏的路段,隧道风机、通信和照明等设施隐患、隧道渗水。
(二)水上交通安全。
1.“四客一危”航运企业。
加强对“四客一危”企业的资质管理,要求“四客一危”水运企业配备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对近5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实行过停航、停业整顿的港航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港口码头的检查必须100%覆盖。对因疏于管理,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水上交通事故和险情的船公司、船舶,港航部门要给予停业、停航整顿处理,并由海事部门对当事船舶实行重点跟踪管理,情节严重的要将该公司所属船舶全部列入重点跟踪名单,严格实行航次签证和航次检查。对情节特别严重或船舶公司已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要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负有主要责任的当事船员实行行业禁入。
2.货运船舶超载。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船舶存在“大船小证”和擅自更改船舶水尺、载重线情况进行一次逐船复核排查,并对拟过三峡船闸船舶进行一次拉网排查。对“大吨小标”和擅自更改船舶水尺、载重线证书的船舶撤销其船检证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继续加大砂石运输船舶治超工作力度。
3.库区支流货运船舶超尺度航行。
对三峡水库不同水位期主要支流航道及通行船舶限制尺度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出支流船舶尺度控制标准,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利用水上交通监控系统平台及时通报水位情况。加强对进入支流超尺度、超吃水船舶的动态监管,严把船舶签证关,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进入库区支流船舶实行报告制度,对不熟悉航道及变化情况的船舶可要求其更换船长或实行强制引航。
4.部分偏远地区水域无证船舶和农民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
对群众出行确有需要的,船舶技术条件基本满足安全要求的,对其进行技术评估,督促其对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后完善有关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并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对确实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船舶要坚决淘汰,当地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落实运力,以保证当地群众出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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