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环发[2008]9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职业资格管理”、“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要求,提高企业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规范企业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
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9号),现转发你们(电子版详见环保部网站http://www.mep.gov.cn/info/bgw/bwj/200809/t20080923_129268.htm),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和范围
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统一要求,到2010年所有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基本试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省级或市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
各地要认真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7]152号)所确定的407家企业名单,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如果在确定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已被政府关停,不再恢复生产,则可用本辖区内省控重点污染企业、新建而未纳入国控范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排污大户代替,各市(州)辖区内试点企业数不得少于环办函[2007]152号所确定的企业总数。2006年已经开展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的企业一并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二、工作内容
按照环保部的总体布置,开展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架构,提高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素质,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和资料,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指导有关企业在醒目位置放置污染源分布图、污染物处理流程图和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图,规范管理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探索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等各项工作。
三、上报材料及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