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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换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其它不再予以换发的情形。

  三、换发要求

  本次换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两部分组成,其中,正本包括经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经营方式、经营设施地址、经营种类、规模、首次颁证时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等内容(附件一);副本包括处置工艺、经营设施名称、规格、污染防治设施名称、规格、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监测结果等内容(附件二)。申请企业必须如实规范填写,环保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符合换发条件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要求进行。

  企业申请。持证企业根据新颁发的《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下载),结合实际处置工艺和所处置废物的行业来源,提出相应废物类别的废物代码。同时,如实提供附件所需材料,附原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出申请于9月30日前向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现场审查。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州环境保护局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本《通知》换发条件,实施现场审查,并于10月10日前提出是否同意换发的书面意见报审批机关。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持证企业(附件三),由省环境保护局、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州)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现场审核。

  经营审核。包括类别和年经营规模审核。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和负责审批换发的部门,要根据新颁发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下载,省局川环发[2008]68号转发),结合企业实际处置工艺和行业来源,核定废物类别的相应废物代码。同时,根据实际处置情况,重新核定年加工利用该类别的规模。

  审批换发。符合条件的企业,于10月30日前由首次发证机关审批换发,逾期不再予以换发。

  四、省环境保护局负责换发的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企业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竣工验收批复;现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一、二原件并附电子文本。复印件用A4纸复印,加盖企业鲜章。

  由省局换发的许可证,由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提出是否同意换发的书面意见和上述全部材料后,统一报省局城市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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