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换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川环发[2008]81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第1号令,川环发[2008]68号转发),规范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第408号令),省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全省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予以更换,现就具体换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换发范围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
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
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
二、换发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可以申请换发。
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连续两年正常生产的企业;
自觉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审批规定,转移联单和转移审批记录保存完好的企业;
建立和完善了意外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了应急设备,设置了明显警示标识,开展了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意外事故应急演练的企业;
连续两年未因污染事故接受处罚的企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予以换发。
综合处置工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在三个月内不能达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定的处置工艺的企业;
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让给其他企业利用或将收集的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企业处置的企业;
现有生产区域用地规划调整或达不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再适合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企业;
内部管理混乱,无经营记录;长期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居民因污染反应强烈的企业;
连续两年未正常生产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