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收缴、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持证上岗,注重执法形象,着装整齐。
5、制定和完善符合水运管理特点的执法程序,对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严格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语言和执法文书,公开执法结果。
6、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听取水运企业以及货主、社会公众对水运管理工作的意见,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规范市场行为
以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第2号令)为重点,加大水运市场监管力度,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1、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把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关,坚持“严格把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开展资质评估工作。
2、健全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和预警机制,加强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和不定期资质抽查,强化现场和过程监管,建立检查台帐,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不符合条件企业。
3、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全面建立市场诚信记录,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从业人员在经营资质管理中的市场诚信情况,实行归档管理;二是严厉惩治失信市场主体,依据规定对有违规行为记录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纳入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使违规失信的市场主体在水运市场失去便利,在生产经营中减少机会,增加违规成本,付出沉重代价;三是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企业、服务对象的信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氛围。
4、加强对委托经营的监管,建立委托经营船舶、企业管理档案,要求从事委托经营的企业必须与被委托的船舶所有人建立明确的委托关系,包括产权、责任、义务在内的双方民事关系,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