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客运经营者供车行为
(一)制订包车指导价。为了规范旅游包车价格体系,减少恶性竞争,市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称交通协会)应会同旅游协会依照有关行业票价政策,制定旅游包车行业指导价。指导价应根据不同车辆装备等级和车型标准,以线路、里程或工作车日为单位进行测算。具体标准由市交通、旅游协会商定,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供车信息。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包车合同明确如下内容:经营单位、当班驾驶员、车辆技术等级、车型等级(大型、中型或最低座位数要求),车辆装备条件(包空调、音响、电视)、车辆新度系数(车辆首次登记日期),车辆责任险种类及保额(车辆乘运人责任险最低标准不少于20万)等。
交通、旅游协会可在主管部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发布标准规范的车辆服务信息。
(三)规范包车合同和包车发票。包车合同和包车发票是交通、旅游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确定线路提供服务,并如实地在包车合同或包车发票中规范填写:起始地、目的地、运行线路、起讫日期。检查中,如发现包车合同不规范时,责令改正。如发现包车合同与旅游合同起讫地与线路不同的,则以游客提供的旅游合同或现场调查取证内容为依据。检查时,旅行社应当密切配合检查,全面、及时提供旅游原始台帐等资料。
(四)为合法旅游经营者提供车辆。根据《
珠海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除自行组织包车外,不得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
(五)完善内部承包管理。兼营旅游包车客运业务的旅行社,应当首先按约定标准优先使用本单位的旅游车辆,其次再考虑租用本市其他单位的合法旅游车辆。只有在本单位车辆无法满足客源需求时,方可租用其他单位合法手续的旅游车辆。
三、规范非本市籍包车备案行为
(一)备案基本要求。包车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
62条有关异地包车规定“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载客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包车备案回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