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旅游局、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的通知
各区旅游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各旅行社、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
珠海市旅游条例》,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旅包车客运市场经营行为,结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规范旅行社用车行为
(一)旅游用车标准
旅游用车标准应纳入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各旅行社在开展旅游业务或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游客运输服务的用车标准等级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旅游用车要求
1、使用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
珠海市旅游条例》第
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租用合法营运资格车辆为游客提供旅游客运服务。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旅游包车合法营运资格车辆的具体要求为:经营者经省或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且配发《道路运输证》,具有市际或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包车牌)。属非本市籍旅游包车的,应持有本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以下称:回程包车备案书)。
2、使用证件齐全的车辆。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或签订租车合同时,应当检查车辆是否具备三证: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标志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属非本市籍旅游包车的车辆,还应提供回程包车起始地辖区交管所的回程包车备案书(上述证件式样参见附件)。
3、使用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车辆。旅行社应按旅游合同约定等级标准,为游客提供运输服务车辆,不得无故更换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车辆。
(三)旅游用车安全责任
运输服务是旅游服务过程中重要环节之一,旅行社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用车的安全责任。如使用不合法车辆为旅游提供服务,不仅违反《
珠海市旅游条例》,构成违法行为,而且存在旅游安全隐患。旅行社应当拒绝使用不合法及证件不全的车辆,切实从源头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