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逐宗建立《土地登记卡》。
(三)土地分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在地籍调查时,要明确其二级分类及对应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三级分类,并注记在《土地登记卡》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的对应关系见附件3。
(四)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确权规定
(1)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人注记格式为"户主(户)",例如"刘润光(户)"。
(2)权利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建设、房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等颁发的房屋土地权利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按证书或批文载明的占地面积和范围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按各区(市)县现行规定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4)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当地现行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部分以及由农户独自使用的院坝作为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决议,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其使用权:
①确定给独自使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
(5)农村居民点内部、与农户宅基地直接相连、未颁发《林权证》的林盘,经村民自治决议同意,可以作为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农户使用。其他林盘不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2、设宗规定
农村宅基地、经村民自治后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归属农户独自使用的超标准面积部分房屋建筑占地、院坝以及林盘等部分集体建设用地设定为一宗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及其他",地类(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及其他"。
3、特殊问题的处理
(1)一九八七年《
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在《
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未经拆除、改建、翻建的,按现有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符合当地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