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登记发证规定
1、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2、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地籍号。
(四)时间安排
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力争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其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组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原则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确权范围和条件
1、规划基期年(200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上报数中已经确认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规划基期年(2004年)以后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对上述集体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
(2)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3)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市级成果汇总后,在确保全市及各区(市)县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前提下,可以予以认可的现状集体建设用地。
对上述集体建设用地,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应按农户集体建设用地(含农村宅基地)、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等类型,对用地情况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经批准后确定使用权。
(二)确权要求
1、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一宗地内有多种土地用途的,原则上以主要用途确定整宗地土地用途。
2、通过地籍测量方式进行大比例尺(不小于1:2000)实测,作为确权的基础图件。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等市县,因灾后重建部分区域需要尽快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可以采用人工丈量方式测量,作为确权的基础图件。
3、以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制作《土地分类面积对照表》(附件1)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台账》(附件2)。